河南金百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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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物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河南省产学研促进会生物农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本联盟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促进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国家相关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一个由河南省内生物农业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发组织的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通过长效、相对严格的产学研联盟机制,促进河南省及全国生物农业(包括养殖业、种植业和食品加工业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推动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并壮大河南省生物农业技术产业链条。通过推动河南省生物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引导与促进,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用高新生物技术带动河南农业大省技术升级、粮食优质高产、肉蛋奶食品安全、农业生态良好,形成联盟组织的优势资源互补,促进联盟成员的自身发展及相关产业的繁荣。
联盟的运作模式:行业内资源整合,市场化指导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联盟发起单位:河南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河南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百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龙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1、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员为联盟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2、秘书处负责联盟大会的日常工作;
3、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和理事会聘请的在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联盟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为生物技术产业联盟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决定联盟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2、审议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报告;
5、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
6、审议批准联盟议事制度、项目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联盟财务预决算;
8、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条:理事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第一次联盟大会成员,由联盟发起核心单位组织召开。
第八条: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为联盟大会执委会常设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其职责是:
1、具体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协助理事会管理各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2、督促成员单位承担的联盟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
3、负责联盟文件的起草、收发、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
4、负责收缴会费及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召集、筹备联盟大会,并提交工作报告。
6. 本届联盟的正副秘书长为刘仲敏研究员和张勇、魏战勇博士。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
联盟专家委员会是为提高联盟开展创新项目研究的科学化水平需要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为联盟开展的科技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科技活动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2、对项目及其实施成效进行论证、监督、评审;
3、审查各项目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4、定期召开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交流、合作平台;
5、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十条: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生物技术及相关机构、企业、团体、院校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产业联盟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团体会员的企业、团体、院校等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
2、热衷于推动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科学健康发展;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在生物技术产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2、联盟秘书处初审并上报理事会;
3、理事会审议通过;
4、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会费;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发起单位有直接成为理事会成员的资格;在成员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可以使用联盟的品牌、广告和信息等所有的资源;
3、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质疑、监督、表决权;
4、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
5、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联盟名义举行或举办活动。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支持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4、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5、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6、及时缴纳会费。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六条: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团体成员资格;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被视为自动退出联盟。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凡言行有违联盟章程及宗旨的会员,联盟将做除名处理。并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八章 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联盟秘书处负责管理联盟经费,联盟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联盟活动经费的筹措:本联盟为开放式管理,加入会员一般不收取费用。前期活动费用由发起单位先行垫付,后期由通过联盟推荐申报成功的项目资金提成10%的管理费中解决。
第二十条:联盟经费应全部用于联盟专项工作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二十一条: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联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年向联盟成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的质询。
第九章 联盟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将根据各自在项目合作研究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比例在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在实施和推广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联盟科研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研成果,联盟成员享有优先使用权;
2、对于政府拨款经费为主做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无偿向联盟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当联盟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的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发展;
3、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确定。
第二十四条 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支持联盟成员优先利用联盟所属或联盟成员所属知识产权, 开展应用和产业化,全面提升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 联盟知识产权首先满足联盟成员的使用需求,联盟成员间转让知识产权费用应比非联盟单位有较大比例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从联盟中除名,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解决争议约定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根据联盟理事会商定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可解散联盟,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由理事会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决定,并通告联盟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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